GB2811-2019《頭部防護 安全帽》標準變化分析
安全帽強制性國家標準GB2811-2019《頭部防護安全帽》于2019年12月31日發布,2020年7月1日實施。新標準對安全帽的技術指標、分類標記及其標示方法進行了重新梳理和規定,并增加了耐極高溫、耐熔融金屬飛濺兩項特殊技術性能,以滿足安全帽產品發展及作業過程中對安全帽產品防護性能的需求。
為了使安全帽制造商及各相關方能夠更準確的掌握標準和使用標準,現對標準中的部分技術條款進行解析,以統一對標準技術條款的理解。
一、安全帽的分類和標記
安全帽的分類和標記是在生產許可證制度取消后為了使安全帽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能夠進行明確的進行區分和辨別,并為安全帽的精細化管理提供便利和依據而提出的技術指標,在本版標準中對安全帽的分類及其標記的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
1.安全帽的分類
在標準中安全帽被分為兩類:即:普通型和特殊型。標準中規定普通型安全帽是用于一般作業場所,具備基本防護性能的安全帽產品;特殊型安全帽是除具備基本防護性能外,還具備一項或多項特殊性能的安全帽產品,適用于與其性能相應的特殊作業場所。
2.安全帽的標記
安全帽的標記由產品名稱、產品類別標記及產品性能標記組成。在對安全帽進行標記過程中應首先明確安全帽的產品名稱,該名稱由各制造商自行規定,在產品名稱后要求分別按照標準要求對產品類別以及對應的性能進行標記,即:產品名稱+產品類別標記+產品性能標記。各部分之間應以空格進行適當的隔斷,方便辨識。另外,在標記過程中還應注意,特殊性能的標記順序應按照:阻燃、側向剛性、耐低溫、耐極高溫、電絕緣、防靜電、耐熔融金屬飛濺的順序進行標記。標準在4.2.2條款中要求“安全帽的分類標記詳見表1,按表中從上至下的順序選擇相應性能進行標記。”具體內容見表1。
表1 安全帽的分類標記
二、安全帽的一般要求
安全帽的一般要求為標準對安全帽生產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在標準第5.1條款中規定了安全帽生產所使用材料的要求和限制,雖然在產品檢測過程中沒有具體針對該條款的檢測但通過其他技術條款的檢測可以對其進行驗證。
關于再生料的使用在本版標準中結合了安全帽產業的實際情況,在綜合考慮了安全性和經濟性的其礎上規定“不得使用回收、再生材料作為安全帽受力部件”。
三、安全帽的基本性能要求
安全帽的基本性能是所有類型安全帽都必須符合的強制性技術指標,對于沖擊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下頦帶強度等重要安全性能指標的規定與上一版標準保持一致。對于帽舌、帽沿、垂直間距、佩戴高度等尺寸測量是在新版測試方法沒有公布實施前應沿用GB/T 2812-2016中的相關測試方法進行測量,對于安全帽帽舌、帽沿等基本尺寸進行測量時應選用適當的量具進行測量。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檢測安全帽的質量時應將安全帽的附件取下后進行測量,標準中第5.2.6條款中規定“特殊型安全帽不應超過600g;普通型安全帽不應超過430g;產品實際質量與標記質量相對誤差不應大于5%。”標準中在7.3制造商提供的信息這一條款中規定制造商應提供該產品的自身重量,便于使用者選擇,這需要安全帽制造商在產品信息中明確規定安全帽的質量數值,不應標注質量范圍,例如:≤430g,400g~430g。這些標注形式都是錯誤的,正確的標注形式應為430g或430g±5g。對于安全帽質量還應注意的是首先應符合特殊型安全帽不應超過600g;普通型安全帽不應超過430g的技術要求,之后再符合產品實際質量與標記質量相對誤差不應大于5%的技術要求,兩者均符合標準要求該項目才可判定為合格,有一項不滿足標準要求該項目均判定為不合格。
四、安全帽的特殊技術性能要求
安全帽的特殊技術性能包含了阻燃、側向剛性、耐低溫、耐極高溫、電絕緣、防靜電、耐熔融金屬飛濺。其中阻燃、側向剛性、防靜電性能及耐低溫性能除防靜電性能和耐低溫性能在技術指標和預處理溫度方面進行了微調外,其他性能技術指標與上一版標準保持一致,在新版測試方法沒有公布實施前應沿用GB/T 2812-2016中的相關測試方法進行測試,具備耐低溫性能的安全帽將不再進行-10℃預處理后的沖擊吸收性能及耐穿刺性能測試。
電絕緣性能在本版標準中分成了JG和JE兩個級別,G級電絕緣性能與上一版標準所對應,只是將測試電壓由原來的1200V調高至2000V,在新版測試方法沒有公布實施前應沿用GB/T 2812-2006中的測試方法進行測試,測試時的電壓調整為2000V。E級電絕緣性能在進行泄露電流測試時的測試電壓為20000V,在進行擊穿測試時的測試電壓為30000V。由于測試電壓非常高,出于對測試過程安全性的考慮,在新版測試方法沒有公布實施前,G級電絕緣性能的測試方法僅參考GB/T 2812-2006中第4.7.2.2條款中的測試方法2進行,并使用清潔的自來水代替氯化鈉測試溶液進行測試。
耐極高溫性能與耐熔融金屬飛濺性能是本版標準中新加入的內容,這兩項性能指標與EN397標準保持一致。耐極高溫性能測試時頭模溫度應保持在50℃+2℃,預處理完成后進行沖擊吸收及耐穿刺性能測試,具備耐極高溫性能的安全帽將不再進行50℃預處理后的沖擊吸收性能及耐穿刺性能測試。
關于新標準設備變更的情況可參考此鏈接:http://www.qdzhongke.net/content/118.html
五、安全帽的標識
標準中第7章規定安全帽的標識由永久標識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組成。出于減少對安全帽制造過程中的新方法和新工藝發展限制的考慮,在本版標準中沒有強制規定永久標識必須刻印、縫制、鉚固標牌、模壓或注塑在帽殼上,僅對永久標識的位置進行了規定,要求永久標識位于產品主體內側,但同時要求永久標識在產品整個生金周期內應一直保持清晰可辨,這給在用安全帽產品的管理提供了依據,在有效期范圍內使用的安全帽如若出現了標識不能夠清晰可辨時,可判標識不符合標準要求。此外永久標識中還規定安全帽的制造商應標注產品的強制報廢期限,即安全帽最長的儲存期限或無論安全帽是否使用都應進行報廢處理,不應再進行使用的期限。
六、安全帽的檢驗規則
1.適用原則
標準第6章中規定安全帽的檢驗類別可分為出廠檢驗,型式檢驗。該章節的內容并不適用于使用方及制造商出于驗貨、銷售、招投標等目的而委托第三方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的委托檢驗,標準中規定的出廠檢驗及型式檢驗僅適用于制造商出于對自身產品質量控制而進行的產品質量檢驗。由于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依據我國最新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所以對于其他形式的委托檢驗,安全帽產品應符合標準中規定的其產品所適用的全部技術要求,當全部技術要求均符合GB2811-2019標準要求時方可依據GB2811-2019標準對所檢測的項目判定為合格。
2.安全帽的出廠檢驗
標準第6.3條款中規定生產企業應按照生產批次對安全帽逐批進行出廠檢驗。檢查批量以一次生產投料為一批次,并在表2中具體列出了在對應不同批量范圍時安全帽制造商進行出廠檢驗所需要進行的檢驗項目名稱、檢驗項目條款號、批量范圍、樣本大小、不合格分類,這給安全帽的制造商是否可以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并允許出廠規定了依據。
3.安全帽的型式檢驗
標準第6.4條款中規定了制造商應進行型式檢驗的情形,型式檢驗的樣本由提出檢驗的單位或委托第三方從企業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數量以滿足全部檢驗項目要求為原則,并在表3中具體列出了檢驗項目名稱、檢驗項目條款號、不合格類別、不合格質量水平、判定數組,這給制造商判定產品設計、原材料使用及生產工藝變更等因素給產品質量所帶來的影響是否可以接受,產品質量是否可控并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提供了判定依據。